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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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865號受罰人 許文宏
許淑如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好魚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葉明 電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宏、許淑如各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到場應訊,通知書已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復經通知於108年10月30日到場應訊,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且本院特別另以函文告知受罰人有關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規定,有卷附函文及送達證書可憑。惟受罰人屢次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有卷附言詞辯論筆錄可稽。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