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扣案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
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