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18號聲請人 謝雨諾 法定代理人 謝嘉峻 聲請人 謝雨彤
謝依璇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謝嘉暐
朱孝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謝祥源 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銅鑼鄉○○村00鄰00○0○0號,聲請人謝雨彤、謝依璇、謝雨諾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2年12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 謝温 長妹育有3名子女 謝受光 、 謝富旻 、 謝富炫 ,並共同收養養女 謝惠貞 ,被繼承人長子謝受光育有4名子女 謝雲燕 、 謝志鴻 、 謝佳彣 、 謝亦畇 ;被繼承人次子育有子女謝嘉峻、謝嘉暐、 謝嘉芬 ;被繼承人三子謝富炫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生前育有2名子女 謝嘉順 、 謝嘉倩 ;被繼承人養女謝惠貞育有3名子女 楊昕 、 楊昀 、 楊昇 ;聲請人謝雨諾為謝嘉峻之子;聲請人謝雨彤、謝依璇為謝嘉暐之子女,即聲請人謝雨諾、謝雨彤、謝依璇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長子 謝朝光 、次子謝富旻、養女謝惠貞、孫謝嘉峻、謝嘉暐(代位被繼承人三子謝富炫)、孫子女謝雲燕、謝志鴻、謝亦畇、謝嘉峻、謝嘉暐、謝嘉芬、謝嘉順、謝嘉倩、外孫子女楊昕、楊昀、楊昇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7、116、118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尚有較聲請人親等較近之孫謝佳彣尚未完成拋棄繼承程序,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謝雨諾、謝雨彤、謝依璇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謝雨諾、謝雨彤、謝依璇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