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周忠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余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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