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4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彥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5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應召站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該應召站成員以不詳方式招攬不特定人與成年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如有男客與該應召站成員聯絡後,該應召站成員即撥打事先提供予甲○○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聯繫載送應召女子之事宜,再由甲○○開車載送應召女子前往指定地點從事性交易,迨應召女子性交易結束並向男客收取該次性交易對價後,甲○○每次可從中領取新臺幣(下同)300元作為報酬,餘款則由應召女子與上開應召站成員朋分。嗣於民國105年6月7日14時30分許,甲○○依該應召站成員之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應召女子陳○娟至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星光汽車旅館」209號房間與男客謝○興從事性交行為之性交易。迨性交易結束後,陳○娟向謝○興收取報酬5,200元後,未及離開即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娟、謝○興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及扣押物品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又被告雖非上開應召站之主事者,然被告既負責載送應召女子與他人為前述性交易之行為,亦屬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是被告就上開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犯行,仍與上開經營應召站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執法單位極力掃蕩色情,仍不思以正道取財,反藉由載送應召站所媒介之成年女子前往汽車旅館與他人從事性交易行為以牟利,所為實非可取,復審酌被告於本件犯罪分工角色為「馬伕」,負責開車接載送應召女子至指定地點與他人從事性交易,尚非應召站之主事者,以及其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係該應召站成員所有,並交予被告作為聯絡性交易事宜之用,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係被告所有,用以與應召女子陳○娟作為聯絡之工具,核均屬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且各為上開應召站成員及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5,200元,係男客謝○興給付予陳○娟之性交易對價,業據證人謝○興、陳○娟於警詢時陳述明確,惟該性交易所得尚未交予被告及該應召站成員前即為警查扣,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已從中分得款項,是扣案現金尚難認屬被告與該應召站成員因犯罪所得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 官任強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行動電話(含門號0970│1支│員警在甲○○身上│││266147SIM卡1張)││所扣得│├──┼──────────┼────┼────────┤│2│行動電話(含門號0970│1支│員警在甲○○身上│││626488SIM卡1張)││所扣得│├──┼──────────┼────┼────────┤│3│現金│5,200元│員警在陳○娟身上│││││所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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