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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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0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林新傑 律師被上訴人乙○○
之5號12樓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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