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聲請人 崔展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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