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27號聲請人 樊紫晴 兼法定代理人 王思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樊亮佑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曾怡嘉計算書:
┌─────┬───────────┬─────┐│項目│程序標的價額(新臺幣)│備註│├─────┼───────────┼─────┤│第一項聲明│2,700,000元││├─────┼───────────┼─────┤│第二項聲明│1,200,000元│20000×60│├─────┼───────────┼─────┤│合計│3,9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