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10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月國際有限公司(原名:荷米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陳青園 、 黃宇慶 、 吳欽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升月國際有限公司(原名:荷米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更名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