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債權人甲○○
之7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公司為發票人,請補正正確債務人欄。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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