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89號聲請人 王玲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書齊 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為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32,086元,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355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之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並已聲請本院定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聲字第1743號返還提存物事件受理,並業於民國103年2月20日以102年度司聲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准予返還在案,經職權調閱該卷查核無訛,是本件係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