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子騫 被告 李勝宏
江家賢 蘇英忠 蔡欽樺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01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