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
調解筆錄原告 張智堯 被告 黃御庭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張智堯被告黃御庭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張智堯被告黃御庭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於民國103年2月18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號傷害刑事告訴,針對恐嚇罪嫌部分,原告不予追究,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張智堯被告黃御庭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