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水木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水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水木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8月。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查本件受刑人蕭水木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0年
度聲字第2066號裁判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0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