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陳平利
蘇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清華 、 蘇玉珍 、淳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慶福、川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捌仟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㈠據原告陳述,編號A、B、C、D地上物占用面積:
1.A部分:20平方公尺
2.B部分:5平方公尺
3.C部分:10平方公尺
4.D部分:120平方公尺
5.其中D部分面積已包含A、B、C部分面積㈡21,400元(101年1月公告現值)x12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5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