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羅鍾衡 被告 楊國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小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