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超緯
謝致錡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