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9,876元,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385元,依其陳報之匯率30.366元計算,折合新台幣497,546.91元,是其
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287,422.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3,57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32,5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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