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371號聲請人甲○○
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並釋明債務發生之原因。│├───────────────────────────┤│㈡提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汽車抵押貸款契約。│├───────────────────────────┤│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權人清冊」繕本。│├───────────────────────────┤│㈣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㈤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680元(聲請人繳交之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約可供四位債權人之送達郵資,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超過四位債權人則每增加一位債權人暫以郵││資170元計算。計算式:(8-4)×170=68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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