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96號聲請人 吳聰德元集燈飾照明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弘璟 設計工│合作金庫商│100年8月31日│19,000元│CU0000000││││程有限公司│業銀行東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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