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號
原告 王進松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