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02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士晏

朱鵬宇

被告 吳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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