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潘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0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3│││3,918元│17日起││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0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計│││21,276元│17日起││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0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5│││802元│17日起││計算│├──┼────┼────────┼─────┼─────────┤│004│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0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3│││4,480元│17日起││計算│├──┼────┼────────┼─────┼─────────┤│005│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0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4,576元│17日起││計算│├──┼────┼────────┼─────┼─────────┤│006│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0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49,608元│17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