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慈心緣禮儀有限公司(已解散)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慈心緣禮儀有限公司業於99年12月15日解散,此有公司申登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他卷二第8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至本案其餘被告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部分,本院另以103年度簡字第41號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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