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255號聲請人 黃逢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㈡相對人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