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
20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
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