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王紫穎 被告 莊志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