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洪子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