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洪子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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