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69號
原 告 曹睿恩
被 告 溫州里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溫州里安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