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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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即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光華分公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謀 間因民國102年度訴字第472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不服第一審裁判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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