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賴秀枝 、 張俊仁 、 張文齡 (以上均 張天錫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971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