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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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連碧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連碧君於民國(下同)94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4年01月22日起至110年0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5月04日止累計60,811元未給付,其中58,457元為本金;1,754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連碧君於108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108年06月21日起至115年0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5月04日止累計59,239元未給付,其中56,636元為本金;2,51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連碧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04月05日止累計161,493元未給付,其中151,354元為消費款;8,93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連碧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8457││5月05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連碧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06%│││56636││5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連碧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51354││4月06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