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501號聲請人 陳進財 上聲請人陳進財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並釋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為何。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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