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09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原告與被告西班牙鐵路建設和協助股份有限公司(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1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