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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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9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簽單捌張、記帳單壹張、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勝傑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9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簽單8張、記帳單1張、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
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97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1302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上開緩起訴處分則於107年3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簽單8張、記帳單1張、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均係被告所有供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有本院106年聲搜字第136號搜索票影本、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6張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