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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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嘉霖 債務人 邱吉田 債務人 彭郁淳 債務人 彭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 陸仟玖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06,940元│108年6月21日起至│3.616%│108年6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郭岱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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