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姜厚銓
吳幸純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張榮村
李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103年度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