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6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406號

債 權 人  黃國益   住○○市○○區○○○路○段000號16

            樓               

           送達代收人  徐皓    

           住○○市○○區○○○路○段000號16

            樓               

債 務 人  黃春雄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國綱   住○○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黃國銓   住                

債 務 人  黃國哲   住○○市○○區○○路000號二樓之2 

債 務 人  黃翁彩琴  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一、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原物分割被繼承人黃翁彩琴對第三人存款債權,及變價分割被繼承人黃翁彩琴股票。其中原物分割存款債權部分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駁回,其餘變價分割部分,被繼承人黃翁彩琴持有股票證劵參加人所在分別為新北市新店區、高雄市小港區、臺東市、臺北市中山區、雲林縣虎尾鎮等地,皆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故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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