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406號
債 權 人 黃國益 住○○市○○區○○○路○段000號16
樓
送達代收人 徐皓
住○○市○○區○○○路○段000號16
樓
債 務 人 黃春雄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國綱 住○○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黃國銓 住
債 務 人 黃國哲 住○○市○○區○○路000號二樓之2
債 務 人 黃翁彩琴 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一、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原物分割被繼承人黃翁彩琴對第三人存款債權,及變價分割被繼承人黃翁彩琴股票。其中原物分割存款債權部分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駁回,其餘變價分割部分,被繼承人黃翁彩琴持有股票證劵參加人所在分別為新北市新店區、高雄市小港區、臺東市、臺北市中山區、雲林縣虎尾鎮等地,皆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故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