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顯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顯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6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淡褐色細結晶1包及透明結晶7包,均經送檢驗,鑑驗結果均分別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均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足認其違反前開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於民國108年12月9日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9年1月22日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經送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驗結果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81、165、167、169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5417號)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3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以被告前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該案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吸收,且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係供該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剩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且已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顯屬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之證據,復經法院於另案判決中確認,並已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自非屬無附隨案件而得將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之情,檢察官即不得就扣案毒品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淡褐色細結晶│壹包(含袋毛重零│第二級毒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含包裝袋壹│點玖公克、淨重零│甲基安非他│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楊梅分局108年度│││只)。│點肆貳陸伍公克、│命陽性反應│室(報告編號:UL/2│安字第2029號扣押││││因鑑驗取用零點零│。│019/00000000,報告│物品清單編號1。││││零肆肆公克)。││日期:2019/10/3,│││││││檢體編號:108DH-49│││││││4)。││├──┼──────┼────────┤├─────────┤││二│透明結晶(含│柒包(含袋毛重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包裝袋柒只)│計柒點肆公克、總││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淨重陸點貳捌肆陸││室(報告編號:UL/2│││││公克、因鑑驗取用││019/00000000,報告│││││零點零零貳柒公克││日期:2019/10/3,│││││)。││檢體編號:108DH-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