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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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原告 林國常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被告 滿地富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英玉 被告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主文中,關於「..就臺東縣成功『段』三仙段第五七
三、五七五、五七五之一、五八七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就臺東縣○○○鎮○○○段第五七三、五七五、五七五之一、五八七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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