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49號原告 劉志傑
謝為益 彭珮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 律師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被告 呂月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錦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八日下午十五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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