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玉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玉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玉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11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953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柏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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