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告北煌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維亮 人被告 翁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第16條及保證書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