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楊鴻洲
被 告 施丁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丁捌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
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里○○路○段○○○○○○○號房屋及
其附設建物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但僅提出其中之171
號(70平方公尺)房屋人稅籍證明書。原告應另陳報173號
房屋及附設建物之「面積」及「價額」,以供本院核定171
號、173號房屋及其附設建物全部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如無法提出173號房屋及附設建物之「面積」及「價額
」者,則爰依171號房屋面積70平方公尺之價額新臺幣(下
同)131,600元,而比照核估租賃契約書所示租賃面積85坪
(折合280.99平方公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28,261元,再
加計所另請求之20萬元違約金,而暫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728,261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卷附租賃契約書所示,除原告之外,另有「 楊陳阿味 」為
共同出租人,且171號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現為「 楊偉恩 」而
非原告。原告應另具狀陳報:
⑴、系爭171、173房屋及其附屬建物之起造人資料。
⑵、系爭171、173房屋及其附屬建物現在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資料。
⑶、原告一人單獨起訴請求被告:①遷讓返還房屋全部、②
按月給付6,000元及③給付20萬元違約金之法律上依據
(請分別敘明各項主張之法律上依據。例如租賃物返還
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違約金給付請
求權?或另有其他法律上主張?如同一項主張合併有數
種法律上請求權時,亦請一併敘明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