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世彬已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死亡,有本院於100年11月24日所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0年10月2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23日繫屬本院,亦有起訴書1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23日士檢朝忠100毒偵1659字第11019號函在卷可稽,被告於起訴前業已死亡,從而,本件公訴人起訴違背程式,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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