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參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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