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玖拾參萬柒仟捌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