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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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11日起至93年12月15日止犯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罪名│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3年11月11日起至93年12月15│93年8月間某日起至94年2月│││日止│24日止│├───┬───┼─────────────┼─────────────┤│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1025│19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5│94│││案├─┼─────────────┼─────────────┤│後││字│上更(一)│易│││號├─┼─────────────┼─────────────┤│事││號│239│195││├─┼─┼─────────────┼─────────────┤│實│判│年│95│94│││決├─┼─────────────┼─────────────┤│審│日│月│6│5│││期├─┼─────────────┼─────────────┤│││日│21│27│├───┼─┴─┼─────────────┼─────────────┤││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5│94││確│案├─┼─────────────┼─────────────┤│││字│台上│易││定│號├─┼─────────────┼─────────────┤│││號│4485│195││日├─┼─┼─────────────┼─────────────┤││確│年│95│94││期│定├─┼─────────────┼─────────────┤││日│月│8│6│││期├─┼─────────────┼─────────────┤│││日│11│17│├───┴─┴─┼─────────────┼─────────────┤│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減刑規定,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