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裕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裕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各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裕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