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龍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26號、100年度執字第2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龍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龍忠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周龍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附表:
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周龍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9.07.15│98.11.10│├───────────┼───────────┼───────────┤│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9年度速偵字│台中地檢99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第2769號│字第456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257號│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5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0│100.01.14│├─┼─────────┼───────────┼───────────┤│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257號│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06│100.0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247號│100年度執字第2915號│││(本件現執行社會勞動││││中)││└───────────┴───────────┴───────────┘